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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2017年12月06日 19:32 点击:[]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甘人发〔2007〕35号   2007年10月17日)

(甘人社厅发〔2011〕60号  2011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   考核标准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完成任务的具体标准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及不同内部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   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浮动本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

1、国家部委、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20%。

2、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最多不超过10%。

在应对重大事件或自然灾害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不占单位优秀等次名额,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当年获得下列奖项的人员,在评定年度优秀等次时,可综合考核、优先考虑: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人员。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全省系统先进称号的人员。

3、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工勤人员。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修订〈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11〕60号)文件修订]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优秀比例应分别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核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的具体办法,按时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必须在每年年末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翌年一月底。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主要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在当年11月份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定本年度的优秀比例和人数,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人数范围内确定优秀人员。事业单位有符合直接确定优秀条件工作人员的,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机构或人数未发生较大变化的,优秀比例和人数保持相对稳定,下年度不再核定。机构或人数发生变化时,按变化后的机构或人数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被考核人接受民主测评或量化打分等多种形式测评。

(三)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评结果和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六)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知册》(包括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的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第四章   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具有兼任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其主要岗位和兼任岗位同时考核。

第二十二条   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二)对新招聘人员应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三)经组织选调的工作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八)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聘用。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以来,凡年度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工作。除国家和省上有特殊规定的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不得兑现工资及其他需要有考核结果才能兑现的待遇;不按规定组织考核的,按国家有关考核结果和工资等待遇挂钩的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同时在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岗位结构调整、岗位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应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等考核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三)审核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

(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须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核统计表》(附表二)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附表三)一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