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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2021年06月01日 16:31 点击:[]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进修学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为学院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能按时完成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任务,愿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2.教务处根据专业设置及学科建设的规划和需要,在保证学院当前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安排专任教师和其他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3.报考专业与个人本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相同相近者,享受学院有关待遇,报考专业与个人本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不同者,学院原则上不同意报考。

4.符合当年国家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学院正式录用的在编、非编职工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均可申请报考。

(二)申请国内访问学者:

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

2.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第二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审批表;

(二)所在部门根据本单位管理或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结合申请人的工作表现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审核;

(四)教务处审核;

(五)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批;

(六)院长审批。

第三条 申请时间

(一)报考秋季硕士研究生,应在初试前1个月(每年11月份)提交申请。

(二)报考秋季博士研究生,应在初试前1个月(每年2月份)提交申请。

(三)申请国内访问学者,每年1月份和7月份提交申请。

第四条 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有关规定

(一)报考形式及协议

1.学院鼓励报考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与有关院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同意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硕士研究生。

2.录取后,本人除与录取院校签订必要的协议外,须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由本人、所在部门、学院三方签署的协议,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二)培养经费政策

1.申请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学院的工资、岗位绩效等待遇。在读期间须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并参加学院年度考核。符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允许申报,在有限额的情况下可以聘任。学习期间学费先由个人垫付,毕业后凭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凭发票报销学费的100%

2.报考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不享受学院的工资、岗位绩效等待遇,不参加年度考核,毕业后本人愿意回院工作者,学院根据学科建设情况考虑可以接收,如学院同意接收一次性补助在学期间的基本工资。

3.研究生报考费、考前辅导费及参加考试的旅费等均由本人负担。

4.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取得学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学习期间学费自理。

(三)毕业后政策

1.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定向)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填写学习总结表,连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学籍档案交人事处存档。

2.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前如愿意回院工作的,提前向人事处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再通知本人。

3.学院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含引进博士研究生)除享受相应的岗位绩效外,额外享受博士学位岗位绩效1500/月。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引进人才)毕业后在学院的服务期为8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的,经学院同意后,须向学院返还培养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培养费、差旅费等),交回有关教学、科研、办公等设备,同时根据服务期未满年限按博士每年1万元、硕士每年8千元缴纳违约金。若学院违约,则赔偿相应额度的违约金。

第五条 出国(境)进修

(一)公派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愿为学院的科学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学历、年龄、外语水平符合有关条件,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身体健康。

3.进修专业符合学院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方向。

4.专任教师一般应在我校工作满8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般应在我校工作满5年。

(二)申请程序

1.属国家公派的,由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发布通知,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并经人事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2.属学院公派的,由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以及国外合作院校的情况,由部门推荐,经人事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3.属自费出国(境)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申请派出方式、拟去国别、进修内容(或从事研究项目)及对方邀请函、拟为本人做经济担保的人员情况等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证明交所在部门,所在部门根据申请者工作情况写出明确意见,经人事处、教务处、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部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三)培养经费政策

1.属国家公派的,进修费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执行。

2.属学院公派的,学院承担国内同类进修人员标准额度的进修费用。

3.经学院审批同意自费出国(境)进修的,学院原则上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进修期间政策

在进修规定年限内,暂停工资福利,并须提供一定担保。如期回校履约时,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待遇,补发有关工资福利。

(五)进修回校后政策

出国进修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奖励参照获得 国内博士学位人员的标准,违约责任参照国内进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他形式的进修、培训以及挂职

(一)根据学院专业建设需要,为完成新开课程的教学任务,可选派少量骨干教师参加单科进修或骨干教师进修班,进修时间一般在半年以内,费用由学院承担。个人生活补贴标按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学院教学、管理及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际的需要,可选送部分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参加短期业务培训,费用由学院承担。个人生活补贴标按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教师应参加岗前培训及教师资格培训,工人应参加技术升等级培训,培训费、报考费一律自理;社会各类资格考试、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考试,费用一律自理。

第七条 其他相关政策

(一)完成一次学历进修后,原则上两年内不考虑选派参加脱产形式的培训进修。

(二)已提供过一次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机会而没有拿到学位,若要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再次申请的,学院不再给予经费支持。

(三)未经学院批准,私自报名、擅自外出进修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由此而影响工作的,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兰资环院〔2019339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